【8.18集結案】黎智英被判監12個月 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梁耀忠獲判緩刑
發布時間: 2021/04/16 16:26
最後更新: 2021/04/17 02:20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9人涉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港島遊行,黎智英、李卓人等7人經區域法院審訊後,被裁定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成;區諾軒及梁耀忠則早前認罪。法官今(16日)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,法官胡雅文今早聽取求情後,押後至下午判刑。黎智英、李卓人判囚12個月、吳靄儀及何俊仁判囚12個月,緩刑2年、梁國雄判囚18個月、何秀蘭判囚8個月、梁耀忠判囚8個月,緩刑1年、李柱銘判囚11個月,緩刑2年,區諾軒判囚10個月。
涉案被告黎智英(73歲)、李卓人(64歲)、吳靄儀(73歲)、梁國雄(65歲)、何秀蘭(66歲)、何俊仁(69歲)及李柱銘(82歲)經審訊後,被裁定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名成立。
同案被告區諾軒(33歲)則較早前承認上述兩罪;梁耀忠(67歲)則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,組織集結一罪則存檔法庭,不予起訴。
法官今午判刑時指,所有被告的法律代表均求情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,並呈遞了判罰款及守行為的案例,而控方則呈遞了周庭6.21包圍警總案例及黃之鋒非法集結案例。
法官續指,未經批准集結罪並無判刑指引,黃之鋒案例指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,考慮到公共秩序必須得以維持,判刑須懲治犯事者及阻嚇後來者,而即使不涉暴力,判刑亦須考慮到整體案情,惟仍須考慮到本案所涉罪行為未經批准集結,而不是非法集結。
法官指,《基本法》賦予集會遊行自由,惟行使自由亦須受相關法律限制,而遊行背後的政治理由並不影響判刑,雖然案情當日的遊行和平進行,但按照過往經驗,當大量群眾聚集,情緒容易變得高漲,爆發暴力衝突的風險便會增加。
法官續指,案中各被告為社會知名人士,他們必然知道自己對公眾有影響力,這一點將成為加刑因素,而且本案遊行涉及事前計劃,被告用疏散去掩飾遊行本質,遊行規模亦龐大,行為挑戰警權、法律及公眾秩序。
法官指,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罪,李卓人、梁國雄及區諾軒在記者會上呼籲人參與及「塞爆」維園,故將3人的量刑起點訂在18個月,其餘5名被告則訂於15個月;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罪,所有被告的罪責相同,量刑起點均訂在12個月。
法官續指,除梁國雄以外,各被告過去沒有案底。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時指,黎智英創辦壹傳媒集團,推動了香港媒體發展,其餘被告亦服務香港社會多年,遂給予黎智英3個月的刑期扣減,其餘各人亦獲3至7個月不等的刑期扣減,其中何秀蘭獲扣減7個月。
法官最終判黎智英、李卓人監禁12個月,梁國雄因過去有案底,不獲任何刑期扣減,被判監18個月,何秀蘭被判監8個月;吳靄儀、何俊仁及李柱銘3人過去品格良好及為香港發展有所奉獻,故判吳、何監禁12個月及緩刑2年,李則監禁11個月及緩刑2年。
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,法官給予區3分1的刑期扣減,法官認同區的求情信,指區過去為公眾奉獻,故最終判區監禁10個月;而梁耀忠因在開審第1天才認罪,故僅獲4分1刑期扣減,最終判監8個月及緩刑1年。
獲判緩刑的李柱銘離開法院大樓時,被問及會否提出上訴,李則表示暫不予評論。
控罪指,9人於2019年8月18日,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,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(2)(a)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。
控方案情指,民陣於2019年8月12日通知警方,申請8月18日先於維園集會,再遊行至遮打道行人專用區,於遮打道行人專用區再集會。通知書上列明,若然陳皓桓未能出席有關集會,將由區諾軒代為出席。
8月16日當日,陳皓桓、岑子杰及區諾軒舉行記者會,區表明他是民陣代表之一,並呼籲市民出席8月18日的活動。8月17日,陳、岑、區3人連同李卓人及梁國雄再次舉行記者會,表明會於8月18日當天舉行「流水式集會」,立法會議員會帶領參與者由維園遊行至遮打道行人專用區。
8月18日當天,陳皓桓於下午約3時在維園宣布展開「流水式集會」,黎智英、梁國雄及區諾軒手持橫額,走在遊行隊伍前方,李卓人則手持擴音器及站在橫額前,何秀蘭、何俊仁、梁耀忠、李柱銘跟隨在橫額後,數千人跟隨在橫額後遊行,吳靄儀及後加入遊行隊伍,並手持橫額;橫額印有「煞停警黑亂港 落實五大訴求」字樣。
9名被告帶領參與者由維園遊行至遮打道行人專用區,沿路不斷高呼口號,包括「我有權遊行 毋須警方批准」,有關遊行對道路交通造成嚴重阻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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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